校长纷纷辞职为哪般?三问教育部副部长:公办校将难“敌”民办校

2017-09-04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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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

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政已正式施行,“明确法人主体地位”、“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系列“政府福利”引得一大波公办名校校长纷纷加入民办校:

原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校长李烈创办正泽学校、原南京市29中教育集团原校长孙汉洲出任民办校鼓楼实验中学校长……

公办教育是否“难敌”民办学校?义务教育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该何去何从?让我们来听听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怎么说。

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营利,校长们如何获得收益?

01、营利性民办学校,

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新《民促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将只能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新《民促法》框架下,原有采取合理回报且拟继续寻求收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0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额外”优惠政策

以下优惠政策仅能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3,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民促法》主要有哪三大变化?

01、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校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中最重要的一点即: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答相关问题

1,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2、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答: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

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02、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1,登记细则仍待公布

对于新《民促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细则目前尚未公布。就具体的登记机关及登记流程,仍有待配套细则进一步出台。

根据辽宁等一些省份的新《民促法》修订进度来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很可能继续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可能转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已办学校也需选择登记类别

对于新《民促法》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选择登记类别: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需根据新民促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后续学校终止时,财产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其在新民促法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03、取消“合理回报”制度

新《民促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将只能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新民促法框架下,原有采取合理回报且拟继续寻求收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答疑3大热点问题

问: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现有的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

教育部副部长

朱之文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问:有人提出这部法通过以后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您怎么看?

教育部副部长

朱之文

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

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就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我想促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上五个方面。

问:是否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会遭强制退出?

教育部副部长

朱之文

我想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关于收费管理等问题,各省份如何规定?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具体设计配套政策,坚持“一省一规,一校一策”。

实行分类管理后,怎样补偿奖励?如何收费?财政是否持续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税收优惠?让我们来看看各省有何规定。

1、两类民办学校如何收费?

国务院印发的《意见》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目前个别省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基本遵循了国务院的《意见》,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辽宁省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湖南省提出: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水平。

河北省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2、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

哪些税收优惠?

同样受到举办者关注的还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河北省规定: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收15%。

3、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看,民办学校终止时,允许出资者拿走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并对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给予补偿。

同时对办学有成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会适当给予奖励。

吉林省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申请并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

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河北省规定:

2017年9月1日后的举办者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和奖励的依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湖南省规定:

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退出或转型,实行政府购买或股权置换的方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学校的,在清算终止时,给不低于开办资金补偿出资人。

4、财政补助“差别化”

当前,重庆市的财政扶持力度在全国是最大。

去年的2016年的扶持资金达到了十八多亿元,重庆对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职、高中、专科、本科都进行了生均拨款。

辽宁省规定:

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等等。

河北省提出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区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情况,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其中,还特别指出,“除两类学校共同享有的扶持政策以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5、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时期”

3-10年不等

民促法并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而是将划定过渡时间的权利下放至各省政府。

关于过渡期,从目前各省内部发布的文件看,大多数是5年左右,一般是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

河北省规定:

“过渡期限为五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吉林省设置了3年过渡期;湖南省规定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设立10年以上的过渡期。| 依据云教育评论、中国民办教育共同体、 朗培商学院等综编

| 来源:校长派

校长智库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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