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 2023-05-11 17:17:00
- 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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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制定,随着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任务,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形势需求。条例修订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后,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 (修订草案)》,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就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明确教育评估监测事项、完善督导实施机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加强督导问责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事项和督导活动实施,提高教育督导质量。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1条。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夯实教育督导人才基础。《条例》明确了督学配备比例和任职时间,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规定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进一步规范督学履职行为,明确了督学履职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细化了督学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对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的管理和履职保障作出了规定。
完善督导实施机制,确保工作运转规范高效。《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教育评估监测的内容和事项,在方式上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相关评估监测工作。规范教育督导实施程序,对教育督导实施措施、教育督导实施重点环节、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和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监督与指导并重,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督导单位发展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指导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提升教育督导工作实效。《条例》强化督导结果的参考作用,明确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报告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参考。增强督导结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联动,明确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督导结果共享。
加大督导问责力度,增强督导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细化问责情形,明确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的,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同时对问责方式、向社会公开等作出规定。增加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妨碍教育督导机构、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