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26 18:57:00
梁海霞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90625083509382501.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教通字[2019]53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职业教育

政策发布日期:2019-06-21
政策执行日期:2019-06-21 至 2022-06-20

青岛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青岛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出现的临时性教师短缺问题,进一步规范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教师是指学校因在编在岗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培训、进修、岗位公开招聘报名空缺,以及学校学位增加或学科专业调整等原因确需临时聘用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招用临聘教师应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购买劳务派遣服务方式解决。学校根据第三方机构人才储备情况、服务水平、服务价格等因素,选择服务机构。学校按照按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遴选使用第三方机构推荐的临聘教师。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的选聘基本程序

1.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申请,审核建立第三方机构库;

2.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发布临时性岗位需求信息;

3.第三方机构根据学校需求,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人选,投递简历;

4.学校组织面试,择优确定临聘教师人选;

5.学校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聘用意向;

6.第三方机构与学校确定的临聘教师签署劳动合同,对临聘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并派遣至学校任教;

7.学校对第三方机构派遣的临聘教师进行岗位培训、岗位管理和考核,按劳务派遣合同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并向第三方机构拨付临聘教师工资(含社会保险,下同)。

第五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2.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服从学校管理;

3.具备《教师法》要求的相应教师资格;

4.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水平;

5.年龄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6.符合学校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内部治理机构健全,财务会计、资产、人员管理制度完备;

3.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正常经营,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

5.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和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应从市教育局建立的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服务机构,并委托其招聘和派遣临聘教师。学校发布的岗位需求中临聘教师条件要求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八条 各学校临聘教师须结合本校学生实际人数及在编在岗教师产假、病假、支教等情况按实际需要使用,原则上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去除教师产假、病假、支教等外)同临聘教师的合数,与在校生的比例须控制在编制机构规定的师生比之内。

第九条 各学校使用的临聘教师数量应符合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用工比例的相应规定。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学校岗位需求条件,按照与学校签署的服务合同,实施临聘教师的招募、政审、推荐、培训、派遣入职、工资发放、代缴社保、奖惩、离职等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服务转包,不得推荐选派违反师德管理规定、违法违纪人员到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派遣的临聘教师进行监管,定期开展考评,建立完善的临聘教师引进、补充、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派遣人员工资和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与临聘教师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临聘教师到学校任教。临聘教师劳动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临聘教师进行合同管理。学校负责对临聘教师进行岗位管理,并将临聘教师岗位履职情况及时通知第三方机构。临聘教师应服从第三方机构和学校的管理,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临聘教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为临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临聘教师参加教研活动、业务学习和培训,与在编教师一并进行考核。临聘教师的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临聘教师退回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临聘教师工作量等核算工资,并将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第三方机构。学校核算的工资标准应结合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工作量、工作绩效等信息,参照学校在职同类人员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学校拨付的临聘教师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给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并代办代缴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由学校和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学校根据第三方机构所提供服务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对第三方机构劳务派遣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选派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青岛市教育局将取消其入库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提供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学校、临聘教师三方按照本管理办法招聘使用临聘教师。其中两方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双方有关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等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派遣临聘教师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学校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在合同期内可继续留用;合同期满后,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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