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见
- 2019-10-08 09:36: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5415/n24625429/n24625443/170120112807376625.html
-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发文编号:青政办发〔2014〕4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14-05-14
- 政策执行日期:2014-05-20 至 2019-05-19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理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简政放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2015年前,全面完成学校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全面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民主管理不断深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师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初步建立。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对学校的直接管理。全面实行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督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和网上运行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优化针对学校的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扩大学校人事管理自主权。实行校长职级制后,区市所属学校的干部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校长在核定的副校长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聘任副校长。学校可以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按规定程序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选任中层干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管学校可以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特色专业人才和重点院校优秀毕业生。在市管学校教师统一招聘工作中,试点开展由学校组织面试前置工作。市管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人员参加国内外教育考察、学习培训、学术性会议等活动。
(五)扩大学校财务和基建项目管理自主权。学校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进行预算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学校预算内开支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批。将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中用于学校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图书选购等项目的安排使用权限,下放给市管学校,由市管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采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考核。学生装(校服)和住宿学生公寓用品,由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采购服务。市管学校的基建维修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验收,投资5—20万元的,由学校依法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参与监管验收。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管学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六)扩大学校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校可在每周总授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课程安排和每节课授课时间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全市统一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特色和发展实际,自主制定招生录取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职业学校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布局情况自主招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学校可依法自主开展校企合作。
(七)严格控制涉及学校的检查评估项目。面向学校的检查评估统一归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涉及学校的检查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初公布,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学校检查。
三、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
(八)依法编制、修订学校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要按照“合法性、基础性、发展性、人本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并公开发布。公办学校章程应依法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建立自主管理机制,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实施前应进行公示。
(九)强化学校章程实施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校长应依据章程每学年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履职报告,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学年度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
(十)完善学校新型民主决策机制。学校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校务委员会,积极探索校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发挥其在学校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校务委员会管理具体规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学校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开展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议事规则,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十一)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学校要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事项的讨论通过权,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建议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权以及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权。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和中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拓宽家长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学校要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监督。校内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部门,要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五、强化依法办学,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法制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能力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措施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均要接受教育法制、依法治校方面的系统培训。教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0课时的法制培训。学校要积极探索通过学科教学渗透、主题班会课、选修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途径,广泛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十三)切实保障教师权益。各级政府要建立学校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联动调整机制,切实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尊重教师权利,落实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学校要制定完善教师课堂行为准则,保障教师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等相对独立的学术评价组织,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保障教师的研究、学习和学术自由。学校要成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处理教师申诉和意见建议等。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十四)切实保护学生权益。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保证学生的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程序规范,不得歧视或侮辱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并允许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机制
(十五)统筹规划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并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处理法律事务。
(十六)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已具备下放条件的管理权限要直接下放,尚无实践先例的,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要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每个区、市至少选择10所学校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面展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积极稳妥推进。
(十七)健全评价机制,加强考核监督。要强化教育督导在学校考核评价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制度、督学责任区和挂牌督学制度以及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各级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日常监督。要积极培育教育中介机构,研究实施第三方教育监测评估,完善社会评价教育的有效途径。要加大企业对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过程参与和结果评价力度。
本意见自2014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