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
- 2019-10-15 09:50: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0507/t20050720_81783.html
- 发证机关:国家教育部
- 发文编号:教督厅〔2005〕2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05-07-20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
教督厅〔2005〕2号
近年来,国家教育督导团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专项督导检查,为推动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从立项、实施到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专项督导检查的效果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规范专项督导检查程序,加强对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项
1、专项督导检查项目由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有关司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专项督导检查的内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查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督导检查不同于一般工作性检查,其检查重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凡在下年度需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司局,应在当年1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
2、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查司局申请,拟订下年度专项督导检查项目,报总督学(主管部领导)同意后,纳入下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通知相关司局。
3、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一般安排3项。为减轻基层负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省份进行两次以上的督导检查。
二、自查
4、有专项督导检查项目的司局,应在接到国家教育督导团通知1个月内,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发自查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通知应写明自查的目的、内容、重点、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和要求,必要时可附自查细则。自查通知应和督导团办公室会签。
5、自查工作结束后,相关司局应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情况,提出抽查建议,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三、督查准备
6、国家教育督导团统筹协调,确定年度内各项专项督导检查的时间和省份,提前1个月向抽查的省份印发关于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督查通知应和相关司局会签。
7、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
8、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组成督查组。督查组由国家督学、有关专家和联络员组成。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安排国家督学,并确定一名国家督学任组长;相关司局负责抽调专家。联络员一般由督导团办公室或相关司局工作人员担任。
9、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对督查组组长进行培训,相关司局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0、联络员应提前将督查组人员名单和督导检查方案通知被抽查的省份,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督查组成员,并负责做好其他服务性工作。
四、实施督查
11、督查组到达被抽查的省份后,要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汇报结束后进行质询和座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2、督查组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督导检查一般安排一周左右时间。可分若干小组到地(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听取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汇报,并进行质询和座谈;到乡(镇)和学校进行检查。
13、分组督导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应汇总情况,形成督导报告稿(3000字左右),内容应包括肯定的成绩、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将督导报告稿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求意见,同时,要告知被督导省份在接到督导报告稿之日起10日内,对督导报告稿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国家教育督导团。逾期未送交的,国家教育督导团可视为同意。
五、结果处理
14、督导检查活动结束后,国家教育督导团召集督查组组长及有关督导人员会议,听取督导检查工作汇报,必要时请总督学(主管部领导)参加。
15、国家教育督导团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形成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和相关司局会签经国家教育督导团领导审核后,由总督学(主管部领导)签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督导意见书送达到被督导的省份。
16、要求被督导的省份在接到督导意见书三个月内,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
17、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督导报告形成督导公报,向社会发布。
六、其他
18、专项督导检查所需费用采取分担制。督导团办公室承担国家督学及督导团派出人员费用,业务司局承担有关专家及司局派出人员费用。
19、专项督导检查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参加督导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自觉维护督导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