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19-10-18 10:50: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7/5/9/art_11990_989287.html
-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发文编号:鲁教体函〔2017〕3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17-05-08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教体函〔2017〕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随着夏季到来,气温升高,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将进入易发期和高发期。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17〕3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教督办〔2017〕5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
校园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是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的责任主体,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手机微信、短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预警信息平台,发现疫情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告知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校园公共卫生风险。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幼儿园)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宣传日、主题班会、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要注意结合不同季节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和营养,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家长学校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知识和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取得社会各界支持,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三、强化条件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与业务水平。要加大投入,安排充足经费,用于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及开展各项工作。
四、完善考核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卫计委《学校卫生综合评价》,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和履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切实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严格按照《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鲁食药监发〔2015〕42号)“四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严防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完善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对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注意饮用水管理,主动争取卫生部门的指导和帮助,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鼓励学校(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实现学校(幼儿园)和家长间的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