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 2019-10-18 15:32: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2/1/5/art_11990_988063.html
-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发文编号:鲁教职字[2012]1号
- 学段:职业教育
- 政策发布日期:2012-01-01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2]1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学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执行。
一、《学校标准》是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性文件,是评价督导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水平主要分为合格、规范化、示范性三个等级。合格,是指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活动符合基本要求;规范化,是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达到一定标准,办学活动规范;示范性,是指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高,不断改革创新保持先进,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在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学校标准》由基础指标和评分指标两部分组成。基础指标符合相应要求,同时,评分指标达到相应分值的,认定为相应等级。
四、合格等级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报省教育厅备案。规范化和示范性等级,在合格基础上,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认定。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等级的认定、审核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3年后根据发展水平重新认定。在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后,需按程序重新认定;学校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原认定结果自然取消。
五、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的原则,科学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大投入,彻底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强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并形成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新机制。2013年末,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都须达到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停止招生。到2015年末,每县(市、区)都应建成一所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在全省建成1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达到示范性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应积极创建1至2所代表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最高水平、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并具备一定国际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原山东省省级重点职业高中(中专)标准废止,认定结果取消。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