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 2019-10-21 10:08: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08/11/24/art_11990_987313.html
-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发文编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08-11-24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做好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持续安全稳定,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事关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稳定大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的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师生为本,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努力形成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学校全面负责、校内齐抓共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法人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做好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层次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建立行政领导问责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高等学校每两个月、中小学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支持学校安全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安全工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特种岗位的从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要把安全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器材配备、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为安全保卫部门改善工作和装备案件的实际需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和群团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和调动师生员工依法参与、监督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要加强与学校外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三、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重点加强校门、消防、校舍、食堂、公共卫生、交通车辆、宿舍、实验室、危险物品、重要设施设备、大型活动、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及水、电、气、暖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要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学校要完善校内安全设施,在具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以“110”为枢纽,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防控体系。城市(包括县城)的寄宿制中小学要安装机防设施,其他中小学要设立报警点或安装报警电话。学校要实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离岗,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要加强楼梯、楼道和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严防踩踏事件的发生。要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的日常体育活动要在校内进行。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内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维护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抢险活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严厉打击针对学校和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要做到全面、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等措施,抓好整改落实。能整改的,要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规定整改时限,在整改结束前,要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学校无力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整改。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水、电、气、暖、油等重要基础设施要实行动态监控,发现隐患和异常现象要立即解决。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本地区、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明确各级责任。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实际情况,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强化心理咨询,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压力。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氛围。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将安全教育列入地方课程,开足课时,并不断提高课程质量。每所中小学都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请他们为师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要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不得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管理列入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校长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通过认真扎实的安全教育,增加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可操作性更强。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应急工作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师生员工能迅速安全疏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事故、事件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的发生。要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工作,遇有大雨、大雪、冰冻、大雾等恶劣天气,各地、各学校要主动调整上放学时间,必要时可先行停课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要马上报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故发生的学校;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单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学校安全队伍建设。安全队伍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安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维护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配齐配强保卫部门的领导班子,向保卫部门充实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切实改变保卫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规模较大的中小学和寄宿制中小学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模较小的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重任。要切实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稳定工作汇报,分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地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要设立和公布学校安全工作举报电话,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安全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督促有关学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及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督导内容,加强对地方和学校的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联系学校制度,督促指导基层抓好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问题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查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