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办法(暂行)
- 2019-10-21 11:23: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71129154817788226.html
-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发文编号:青教规[2017]4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17-11-28
- 政策执行日期:2017-11-30 至 2019-11-29
青岛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规范实施第三方机构教育评价,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的,与青岛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评价方均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运用可行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的收集信息资料和分析整理,对教育政策、教育活动、教育过程、教育项目和教育结果进行事实和价值判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评价方,是指教育评价事项所涉及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机构。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管评分离、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评以致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评价工作需要,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评价机构与评价事项
第八条 参与教育评价的第三方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资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与委托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
(三)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机构运转正常;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以下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价:
(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
(三)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
(四)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五)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
(六)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七)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八)需要评价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组织本部门的委托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参与教育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二)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研制相关工具,报委托方审核、确认;
(三)采集评价相关信息;
(四)对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
(五)提交评价报告及相关成果;
(六)移交委托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委托方在第三方机构提交评价成果后,应当聘请评价事项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对评价成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委托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核实或再评价。
专家验收组的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委托方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委托费用及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委托方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教育评价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相关工具和成果;
(三)提供第三方机构评价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四)做好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方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监管与评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过程与服务质量;
(六)支付委托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委托项目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评价工具等事项及形成评价成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委托方审核;
(二)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
(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并对评价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对评价数据、结果、报告以及被评价方负有保密义务;
(五)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业务资料并造册、建档,并在项目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档案完整移交委托方;
(六)收取委托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被评价方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工作;
(二)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对评价结果有知情权;
(四)有权拒绝第三方机构提出的与本评价事项无关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评价监管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评价。在开展教育评价过程中,被评价方发现第三方机构或评价人员提出与本评价事项无关的要求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反映。
第十八条 因一方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履行协议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教育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方应当终止委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当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引导、改进、激励作用,把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教育决策和完善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第三方评价成果的运用范围,将其作为被评价方资源配置、项目立项、表彰奖励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被评价方应当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整改落实,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评价成果,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