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2019-10-24 14:10:00
阎俊杰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90111163007886061.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教通字[2019]5号
学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政策发布日期:2019-01-11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幼儿园)信息,促进学校(幼儿园)依法治校(园),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直属学校(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幼儿园)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发现涉及本校(园)、(商务)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监督电话、门户网站网址、微信公众号、上级主管部门、办学(园)性质(层次)、办学特色、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师资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学校(幼儿园)概况、交通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幼儿园)章程以及学校(幼儿园)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校务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家校合作委员会各项制度、机构和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报名、录取程序、招生结果和咨询申诉渠道等;

(六)学生入学时间安排、入学服务指南等;

(七)学生考试时间、考试安排、考试纪律等;

(八)学生毕业升学服务指南、升学相关规定等;

(九)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的申请条件、流程、申请表格等;

(十)学生评优奖励的项目、条件、标准、工作流程、结果等;

(十一)学生资助项目、条件、标准、工作流程等;

(十二)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程序、权利救济渠道等;

(十三)学生体检、卫生保健的项目、健康体检标准等;

(十四)学生请假的规定、程序等;

(十五)学生考试成绩查询、招生结果查询等;

(十六)各年级、各班课程表;

(十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标准、依据、批准机关、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

(十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共突发类、火灾类、卫生防疫类、自然灾害类、日常管理类应急预案等;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幼儿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幼儿园)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校(园)长领导学校(幼儿园)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幼儿园)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园)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园)公开的信息;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幼儿园)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学校(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推进、监督学校(幼儿园)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六)承担与本校(园)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幼儿园)网站、校(园)报校(园)刊、校(园)内广播等校(园)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外部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本校(园)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本校(园)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幼儿园)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幼儿园)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幼儿园)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本校(园)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开展对直属学校(幼儿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幼儿园)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反应和举报。市教育局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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