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 2019-10-25 10:51: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60704162305210046.html
-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发文编号:青教通字[2016]48号
- 学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 政策发布日期:2016-06-20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推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标准化﹢”城市战略的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自主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制定原则
(一)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把学校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主要标准,注重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关注学生发展过程,注重考察学生进步的程度,努力落实育人为本的工作方针。
(二)引领学校自主发展。尊重学校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注重评价学校有效实现自我预设目标的能力,注重评价学校提升办学质量的努力程度,注重对学校发展的增值评价,引导不同办学基础、不同发展阶段的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持续发展、特色发展。
(三)坚持多元评价。创新评价机制和方法,通过将学校自评与外部专家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多元化评价和多方信息相互印证的方法,对学校办学质量做出综合评价,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实效性。
三、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六个评价指标体系。每个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3个一级指标,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各指标体系适用于相应层次的各类学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评价指标体系的使用
(一)作为政府对学校绩效评价的依据。每年根据工作要求,从评价指标体系中选择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对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作为学校自我评价、自我诊断、自我改进的主要依据。发挥学校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深入开展自评自诊,走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之路。
五、有关要求
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对于民办学校可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对于未涵盖的办学类型,各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区市指标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