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青岛市校园伤害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10-25 10:54:00
阎俊杰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60601155206508778.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教通字[2016]40号
学段:

政策发布日期:2016-05-26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建立青岛市校园伤害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完善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工作实际,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关工委联合决定,成立“青岛市校园伤害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可操作性。畅通利益诉求,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建设和谐、友善、安全的校园安全环境,促进全市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调解范围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或者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教学与实践活动中发生的与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纷争或其他偶发、突发事件,适用本意见。

三、调解原则

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坚持预防为主,发现涉案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调解机构

(一)校调会调解人员,由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关工委等单位相关人员联合组成。设主委一名,副主委若干名。委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市局属各学校安全负责人、各区市教育局安全负责人组成。

校调会负责青岛市局属学校、幼儿园伤害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各区市相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纠纷的处理调解工作。

校调会具体工作和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和指导。

(二)校调会建立常设机构 “青岛市校园伤害调解办公室” ,聘请专、兼职调解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在校调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区市设立调解员与之对接。

(三)校调会调解员以既有的青岛市关工委法制团人员和青岛市民商法研究会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组织一批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教育工作者、法律专家教授、优秀律师,仲裁员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准,热心调解工作,品行端正。

五、调解程序

(一)伤害事故各方当事人和相关方均同意进入调解程序的,校调会可受理调解申请。

(二)自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纠纷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即可提起调解申请。提出调解申请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基本证据材料和请求。

(三)校调会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校调会受理案件后,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严格遵循调解原则,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帮助当事人理清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成功,由各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到位后,方可结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六)校园人身伤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般应即时清结赔偿款。不能即时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可由调解组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调解卷宗移送纠纷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少审庭办理司法确认事宜,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受人民法院委托,校调会可以参与或受理调解,调解成功,由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

(八)对调解的每一起纠纷案件均需建档,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

六、监督保障与管理

(一)统一思想,注重实效

切实把校园伤害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水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校调会、调解办公室、调解员、各区市相关部门调解组织应协调配合,以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职能为着力点,严格调解流程,严肃调解纪律,高度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维护青少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基金,配套实施

落实市关工委、文明办、综治办、教育局、司法局、社科联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三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实施意见》(青关字[2015]24号)文件精神,采取社会爱心人士募捐、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相结合的方式设立“青岛市校园伤害救助专项基金”。用于解决校园伤害纠纷案件调解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三)落实保障,有序推进

以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校园伤害纠纷调解机制为目标,保障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网络传输、办案补贴、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落实,经费保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加强部门联动,创新调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有序推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三部门共同负责对联动调解机制运行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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