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2019-10-30 14:48:00
阎俊杰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09/6/4/art_11990_987505.html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编号:鲁卫办发〔2009〕4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

政策发布日期:2009-04-16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一年。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上半年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机构名单。

㈡承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和有附属中小学校的高校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参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同时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

㈢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单位的体检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体检前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及方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㈣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检结果的反馈、统计汇总等工作,分别报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100%。各市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以汇总报告单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㈤健康体检机构在人员、场所、设备等硬件齐全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将体检数据进行个体和群体的统计、分析、评价,并出具体检报告,提出健康指导意见。个体报告单于健康检查后两周内反馈给学生;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一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各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两个月内反馈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对学生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后,定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㈥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凡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2)。

二、健康体检项目

㈠必检项目

1.病史询问

2.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中学入学新生);

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5.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耳鼻咽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

7.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检测;

8.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9.实验室检查:

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㈡必要时检查项目

1.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

2.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3.血型(小学入学新生);

4. 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必要时检查项目进行适当增减。

三、质量控制

㈠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监督与指导,定期对各市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质控标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等要求执行(另文下发)。

㈡各市也要成立相应质控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的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对不达标的体检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建议批准机构取消其体检资格。

㈢为中小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须经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

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级各类学校必检项目,城市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  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 10 元;农村(含县镇)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 13 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 8 元。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增加检查谷丙转氨酶(4元)、胆红素(4元)。

高中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可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标准执行,体检费在学生学费中支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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