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19-11-01 10:48:00
- 阎俊杰
-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3/9/29/art_11990_988275.html
-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发文编号:鲁政办字〔2013〕126号
- 学段:职业教育
- 政策发布日期:2013-09-24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3〕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改革招生考试制度为突破口,建立上下衔接贯通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路径
1.逐步扩大3年高等职业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单列招生计划,2013年12月底前制定转段考核测试办法和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实施办法。逐步实现“专升本”与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的对接。(省教育厅负责)
2.以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为取向,完善春季招生考试制度。2014年春季高考进行专业技能实操考试,开展“3+2”试点。对获得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免试技能和专业知识,根据语文、数学、英语3科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建立职业院校优秀学生推荐升学制度。启动高职院校注册入学,争取省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试点。调整高等院校生源计划,从2014年起逐年增加并单列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加快本科院校分类建设,加强应用型特色名校建设,积极支持省属本科院校整体向应用型本科教育转型,督促本科院校选择部分学院或专业,对接产业需求,突出职教特色,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有效载体。从2014年起,利用3年时间遴选200个本科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形成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能力。支持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吸引民间资本,创新管理方式,开展应用型大学建设试点。(省教育厅负责)
4.2014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平台,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高中阶段招生考试。2013年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与普通高中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2014年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技师学院纳入国家教育统一招生。(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青岛、潍坊、德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以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重点,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5.根据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高校分类改革的客观需要及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等工作。从2013年起,分专业集群成立由行业企业名家、职教名师、专家教授为主体组成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要求、人才培养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对专业设置、教师培养、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等提出建议。应用型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要对接不同层次职业岗位的用人需求,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能力增进为主线科学规划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落实教学、实训保障条件,使学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相一致的职业能力。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和支持“3+2”、“3+4”试点院校,按照贯通培养的要求,对不同学段的课程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立一个个应用型本科、高职、中职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为扩大贯通培养提供教学指导和支持。2013年制定“3+2”、“3+4”贯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2014年开发完成涵盖主要专业群的中职教育、初中后五年制高职教育、三年制高职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建立奖补机制,推进中职学校专业分级认定和高职院校专业评鉴,对适应产业需求、教学品质好的专业予以奖励,实施品牌专业建设计划,扶持涉农、艰苦、紧缺专业建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行业部门负责)
6.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探索专业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将中职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学校,由设区市负责审批认定;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支持双方学生同时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教学计划,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使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养培训与考核鉴定分离原则,积极支持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三、以实现产学良性互动为出发点,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7.建立校企合作协调推进机制,支持行业、企业与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积极创新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鼓励院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专业,共同开发课程,鼓励冠名培养、订单式培养,将企业先进的生产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增强教学针对性,提升教学品质。(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8.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好现有1189家省级企业实训基地作用。支持企业在学校建立工程技术研发服务中心,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双向交流。2014年建立统一的“山东省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试点,201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9.2013年10月底前制定落实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我省开展校企合作税收优惠试点。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和投保经费统一纳入公用经费补助范围,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0.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重点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健全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规范用工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不具备从业或执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制定具体办法,从2014年起对重点行业每年发布就业准入实施情况报告。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监督,清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以优化结构和提高素质为核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2.2013年10月底前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3月底前完成核编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高职院校核编工作。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80%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20%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改革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制度,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配足配齐教师。2013年10月底前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准入制度实施办法,从适应职业教育需要出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遵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教师。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在专业教师紧缺的情况下,允许教学急需但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人才参加学校招聘,合格的先作为兼职教师使用,待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再转为正式教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编办负责)
14.建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灵活多元的教师供给机制,让更多业界精英走进学校。2013年10月底前分类制定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确定财政经费拨付标准,支持学校引进富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实训、研发,使学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授知识、传承技能、研发创新的聚集地。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学校自主招聘。(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5.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提升和激励制度。以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通过教育培训、实践历练、研发引领,培养教、训、研方面的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完善专业教师评价标准,2013年年底前出台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将教学实绩、技能水平、技术研发成果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教师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从2013年起对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类评审,2014年在中职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向教学一线特别是实践教学岗位倾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五、以加大和整合财政投入为抓手,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6.将中职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人员工资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从2013年秋季起对全省中职教育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地方进行问责。2013年10月底前制定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免学费补助转换为按专业补助公用经费的新机制,对第三年级同样全额拨付公用经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7.2014年研究制定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标准, 2015年全部落实到位,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青岛、潍坊市所属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2013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德州市所属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2015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对提前落实到位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青岛、潍坊、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大省本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建设工程,支持以市为主统筹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十二五”末原则上每县建成1所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启动省级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建设工程,2020年全省建成300所规范化学校和100所示范校、优质特色校。支持职业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我省西部经济隆起带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推进多元办学、教育家办学
19.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办学模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支持集团化办学、区域合作办学。从2014年起,通过采取财政奖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选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青岛、潍坊、德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0.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行业、企业、教师、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的学校治理机制,2014年在国家示范、骨干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试点。探索校长培育遴选新机制,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培养配备职业院校校长, 2013年青岛、潍坊、德州市分类制定市属职业院校校长专业标准,2014年试点,2015年全省推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青岛、潍坊、德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以加强市域统筹为切入点,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21.加强设区市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2013年10月底前出台编制职业教育规划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职业院校布局调整、专业设置、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对接,突出办学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22.支持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各类职业院校有机融合。2013年12月底前制定将省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放到设区市、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2014年完成下放工作。严控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设置及职业院校升格。(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3.2013年年底前出台支持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和政府购买实训服务办法,推动设区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方式,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建设1-2个公共实训中心。支持青岛、潍坊、德州市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利用行业、龙头企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既有资源,建设专门化、开放性、有特色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学校、社会提供实训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在山东省教育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市要健全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教育研究,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信息平台。落实好省部共建协议、支持推进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启动德州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抓好青岛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加强督导评估,2013年10月底前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2015年开展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发布职业教育发展状况。(省教育厅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