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青岛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07 17:45:00
吴忠原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教通字〔2021〕56号
学段:

政策发布日期:2021-05-07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青岛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

一、位置要求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位置选取应该以安静和方便为原则。尽量避开教学区、行政区、学生活动区等热闹、嘈杂的区域,楼层不宜太高。

二、环境要求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环境布置,应充分考虑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整体设计整洁、温馨、舒适,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还要富有生命力和亲和力,适当摆放一些绿色植物。

1.标语。根据不同学段的特点,选取贴近学生心理的名字,配合张贴轻松的标语,使心理辅导室更加亲切、生动,易于被学生接纳。

2.颜色。使用柔和的色彩进行场景布置,以淡黄、淡绿、淡粉、米色等暖色调为主,合理搭配灯光与装饰,光线强度适中。

3.隔音。要保证内外隔音,充分保护学生隐私。

三、基本配置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应至少设置办公接待区、个体辅导室、团体辅导室各一处,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人数与需求增设多个辅导室及其他心理健康教育拓展功能区域。心理辅导室外应设有心理信箱,并悬挂相关标示牌,公布辅导室开放时间、相关制度及预约、辅导等流程。

1.办公接待区。面积要求在15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话、心理书籍等办公用品;应在墙上悬挂《心理辅导室使用与管理办法》,配套悬挂心理辅导工作守则、保密制度、咨询须知、心理辅导教师值班安排等。

2.个体辅导室。面积要求每间在10-15平方米;配备咨询椅或沙发,成90度或60度摆放,配有小茶几、面巾纸、垃圾桶、挂钟等咨询用品;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配有窗帘,配备放松音乐、录音设备、心理健康知识挂图。

3.团体辅导室。面积要求每间在20平方米以上;配备可移动桌椅、座垫、多媒体设备,根据条件配备团体心理辅导箱、游戏心理辅导包等用品;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保持良好的通风与采光。

4.其他功能区。依据条件独立设置心理测评区、沙盘游戏区、情绪宣泄区、心理放松区、阅览区等,配备心理测评系统、各类心理辅导器材(沙盘、绘画辅助工具)、心理健康自助类器材(涂鸦板、放松椅等)。

  

青岛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功能定位

1.监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每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状况筛查,了解和监测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监控、防范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小危机事件对学生的消极影响。

2.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关注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应结合班级、年级群体需求,有针对性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3.进行个体心理辅导。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学生进行正确的自我认知、情绪调节,指导其解决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转介到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并做好后续心理支持。

4.营造心理健康环境。对学校教师在全员育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心理技术层面的支持,提高其心理健康教育的水平。对有需要的家长开展心理宣传,帮助其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以及教育方法,协助家长共同解决孩子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

二、管理规范

1.开放时间。学生在校期间,心理辅导室均应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可以结合在校学生数量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际情况安排,周一至周五每天开放不少于4小时。应将对外开放接受预约与咨询的时间安排进行张贴,对外公布。

2.专人管理。心理辅导室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管理,进行咨询预约登记,接待心理辅导,规范管理咨询档案。专兼职心理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具备心理辅导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享受与班主任同等待遇。

3.经费投入。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辅导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心理辅导室免费为在校师生、家长提供心理援助。参与心理辅导工作的专兼职心理教师,根据辅导个案数量进行核算后,计入个人工作量。

4.档案记录。心理辅导室应为前来咨询的学生建立详细的辅导记录,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当前心理状况、辅导的主要问题评估与鉴定、相应的分析与辅导效果评价,辅导记录材料由心理辅导教师妥善保存。对筛查中所了解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资料应记入学校学生健康档案。对筛查后存在问题的学生应及时跟进,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台账。

5.伦理原则。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资料应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保护学生隐私;但在出现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时,应突破保密原则,及时告知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应科学、谨慎使用心理测量工具或其他心理手段,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

6.危机干预与转介。心理辅导室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转介机制,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做到发现及时、处理得当,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自伤、他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需要转介的情况,应依据《青岛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意见》(青教通字〔2021〕54号),及时与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及时转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及时跟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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