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5-25 17:22:00
- 刘洋
- 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5/25/art_11990_10289858.html
-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发文编号:鲁教督发〔2021〕2号
- 学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学校,特殊教育,职业教育
- 政策发布日期:2021-05-12
- 政策执行日期:2021-07-01 至 2026-06-30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均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由同级政府颁发。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督学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省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少工委负责人,省教育厅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二)市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处级以上),长期在市、县级教育部门工作且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
(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四)教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
(五)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优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教师。
(六)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各地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县督学选聘条件。
第六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八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用机构确认,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整改。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送督办单,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四章 义务与纪律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实施督导的素质能力。
(二)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各地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关注全省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发展,及时宣传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经验,传播正能量。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并即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五)开展督导工作,服从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督导报告。
(六)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七)主动作为,加强调研,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存在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与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教育督导员,参与督导评估等业务工作。
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遴选责任督学,对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
从学校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学校视导员,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进行全覆盖内部视导。
鼓励和倡导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特邀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将督学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方式进行,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现代信息技术、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六)其他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督学考核应包括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学,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培训和调研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学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机制,每年确定题目开展研究和调研。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立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字〔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