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09-24 16:09:00
阎俊杰
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n29555273/131015151143505776.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政办发明电〔2013〕10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职业教育

政策发布日期:2013-07-19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属地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杜绝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完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的宣传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到基层检查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对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发布水域基本情况和预警信息。

(二)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准确掌握本辖区内水域基本情况和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情况,及时上报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水源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和水深0.5米以上的重点水域,要督促安全监督管理员落实看护责任。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有效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丰富学生放学后和节假日的生活。

(三)村、社区要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明白纸等形式宣传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家长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履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要定期检查水源管理单位落实预防学生溺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员、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等情况。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查找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问题和原因,制订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学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五)学校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络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校长要与班主任、教师签订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书,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计划,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报告、案例警示等方式,深入开展以“珍爱生命、远离危险”为主题的预防溺水专题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设游泳课程,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访活动以及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并指导学生家长做好子女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外出务工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督促家长密切配合学校工作,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做好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

(六)班主任、教师要把预防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班级和每个学生,强化班级对未按时到校学生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上学放学及双休日提醒制度。在寒暑假前进行专题安全警示教育,明确要求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者监护人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等,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远离危险水域。加强学生防溺水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基本自护、自救和逃生能力。发现他人溺水时,不盲目下水施救,应及时呼救、求救。

(七)全市浴场、游泳(场)馆、河湾、水沟、水渠、水塘、水库、矿坑等水源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固定、牢固、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根据《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公园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米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7米的应设防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米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米。人员密集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和播音设备,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安全问题。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救援物资,发生人员溺水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开展救援。

(八)水利部门要按照权属关系,在负责管理的河湾、水沟、水渠、水塘、水库等水域,督促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安装隔离防护设施等。管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监管责任书,建立危险水域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组织专职的安全巡查队伍,在学生频繁活动的特殊时期、特殊水域开展不间断巡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九)国土资源部门要督导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坑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警示和防护工作。

(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内深基坑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建筑工程内的深基坑、沟槽、水池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立安全警示牌。

(十一)旅游部门要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范A级旅游景区涉水区域警示标志,加强旅游景区水域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执勤巡视、紧急救护措施,对不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给予降低或取消A级景区等级处理。

(十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卫生部门要组织好对溺水学生的救治,确保溺水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抢救。

(十四)市红十字会要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自救、施救常识。

(十五)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制度,落实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措施,督导区(市)、各相关部门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参与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十六)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有关青少年及儿童人身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电信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开展警示教育,报道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参与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由教育、宣传、安监、公安、卫生、建设、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的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通报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研究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具体措施,形成联防联动机制。

(二)加强重点时期的管理。每年6月、7月、8月、9月,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学生溺水网络体系建立情况的督查。学校要根据学生居住情况,成立学生自我管理督促小组,做到学生能够相互提醒,自我管理约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安排教师经常与所负责的学生及监护人沟通,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情况,保证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梳理,确保预防学生溺水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开展督查检查。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督查检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制不落实、防护设施和警示标牌不完善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宣传教育、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源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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