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22-11-29 16:27:00
- 毕宁
-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tzgg/202211/t20221128_6521949.shtml
-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发文编号:
- 学段:
- 政策发布日期:2022-11-29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28日
青岛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教育领域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教育局机关处室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合同、协议、备忘录、批复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协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联系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统筹、业务培训,牵头负责有关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制定政策措施的处室(以下简称政策制定处室),具体负责起草或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处室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民办教育处负责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办学行为规范、执法行为等相关内容复审,规划财务处负责招商引资等相关内容复审工作,装备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相关内容复审工作。
办公室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审核制发流程,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条 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对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是否违反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第六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第八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处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条 政策制定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处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处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处室在政策措施提交审修、审查、审议前,应当形成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附件),经有关职能处室复审同意并经政策制定处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分文件、合同不同类型分别提交办公室、法规处进行文件审修或合同合法性审查。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将审查意见书复印件留存处室备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训,牵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和有关政策文件清理,每年对全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将书面总结报告等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立公平竞争事项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教育公开服务电话(81703693)等渠道受理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投诉。经查实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规定的,在处室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