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2022-12-07 15:26:00
- 毕宁
-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zfxxgkml/gwfg/202212/t20221206_6550760.shtml
-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发文编号:
- 学段:幼儿园
- 政策发布日期:2022-12-07
-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12月6日
青岛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和教师队伍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明显提升,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二、主要措施
(一)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1.实施联盟办园改革深化工程。深化联盟办园改革,全市幼儿园联盟办园参与率达到100%,推出一批成果显著的示范性联盟。探索跨区域联盟运作模式,突出改革创新和城乡帮扶。优化联盟治理体系,线下线上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和深度互动机制,开展联盟办园绩效评价。重点发挥联盟办园在落实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优质园创建方面的作用,加强保教质量过程评估,2025年,优质园(省一类及以上幼儿园)占比不低于85%。〔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2.实施幼儿游戏提升工程。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推动教学改革,支持省、市游戏活动实验区、实验园开展创新研究,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游戏实践研究,优化幼儿一日生活安排,切实转变教师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培育500-600所幼儿园在活动区活动、户外游戏等领域取得成效,推动全市幼儿园游戏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3.全面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在全市开展幼小科学衔接实验,建立市域推进、部门协作、示范引领、专家指导、评估矫正的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与小学衔接常态化,将双向衔接情况分别纳入幼儿园和小学办园(学)评价体系,提高幼儿入学准备教育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4.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各区(市)配备至少2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设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立足教育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教研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教研模式改革。充分发挥省、市学前教育教研基地作用,探索和解决学前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培育和推广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形成一批示范典型和教学成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5.创新开展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残疾幼儿随园保教工作,招收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普通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患孤独症、脑瘫症的不低于12倍)。发挥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学前融合”项目作用,推动理念转变和专业培训。发挥国家、省、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随园保教巡回指导。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学前教育部(班),支持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6.实施全环境育人工程。将道德启蒙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全过程,帮助幼儿在实践中体验社会行为和社会情感。增强家庭、社会、网络全环境育人责任意识,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幼儿园每年向每个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8课时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培育和建设一批家园合作共育基地园。在全省率先开展幼儿园延时托管收费服务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二)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7.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落实《青岛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区(市)每三年调整一次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结合实际修订城镇居住区社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六同步”要求。建成区学位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等统筹规划,采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幼儿园等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回头看”,坚决防止出现反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
8.实施公办学位扩增工程。积极扩增优质公办学位,到2025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60%。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鼓励在公办学位紧张区域举办公办园教学点(小微园)或通过回租回购民办园举办公办园。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国有企业、高等学校、街道、农村集体独立或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举办公办园。每个镇至少举办1所公办中心园,有条件的社区可设公办园或教学点。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可通过整合设立中心园及其分园,分园随中心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一并核编。未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规定的,可依法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区(市)政府〕
9.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学点)建设工程。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人口稀少区域应设置教学点。教学点的园舍建设、设施设备及师资配备应符合开办需要。农村幼儿园(教学点)的撤并应按科学程序进行,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需要由政府部门统一配备校车。2022-2024年分年度支持150所薄弱农村幼儿园改造,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重点支持教育强镇筑基省、市级试点镇提升办园水平。全面推行镇(街道)、村(社区)幼儿园一体化管理,由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村(社区)幼儿园统筹实施经费、师资、设施配备和保教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进行县域一体化发展探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10.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大幼儿园改造和扩建力度,2017年以后建设的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17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44平方米;2017年以前建设的幼儿园上述三项指标县域达标率达到50%以上。优化幼儿园空间布局,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制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幼儿园食堂建设标准。修订和完善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信息技术在幼儿发展、科学保教、优化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创建智慧校园特色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1.推进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定期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加大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力度,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开展专项招聘,严禁“有编不补”。到2025年,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使用率不低于70%,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含人员控制总量)占比达到70%以上。选优配强幼儿园党组织书记和园长。民办幼儿园参照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落实教职工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含副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幼儿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逐步调离幼儿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园长、教师学历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区(市)政府〕
12.实施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程。加强幼儿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师德失范问题实行零容忍。市属相关高校重点建设一批学前教育示范专业和示范培养基地。实施新一轮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加大青年教师、民办园和农村园教师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分层培训,形成教师培养梯队。逐步提高幼儿教师学历水平,进一步提升幼儿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提升园长综合素养,建立以区(市)为主体的园长任职培训制度,实现园长任职培训全覆盖。加快推进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建设。全市重点培养150名市、区(市)级名园长后备人选,300名市、区(市)级名师后备人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13.实施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工程。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政府、镇(街道)、村(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非编制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编制教师平均工资的80%,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实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幼儿园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待遇保障等情况纳入普惠园认定和幼儿园年检内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定期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组织检查、补缴,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14.实施学前教育经费发展保障工程。各区(市)要切实承担起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原则上举办高中的区(市)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市)不低于15%,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区(市)要高于上一年全省平均水平。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随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城区不足180人的公办园,按18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非城区不足60人的公办园,按60人核定公用经费,超过60人不足100人的公办园,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障幼儿园可持续发展。聚焦学前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中央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各区(市)要建立对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15.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定价管理权限,每3年进行一次公办园保教费成本调查或监审。实行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稳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合理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市)政府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保教费收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发展,不得将保教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保教费收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
16.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根据青岛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园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等级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各区(市)补助标准不低于平均3600元/年,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在税收减免、租金补贴、购买服务、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面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政策落实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17.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免除公办园残疾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幼儿、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幼儿、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幼儿保教费,对普惠性民办园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同类型公办园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可减免伙食费、校车服务费、托管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优先进入当地普惠性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
18.实施幼儿园规范管理强化工程。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规范》《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幼儿园精致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青岛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有关要求,强化对幼儿园全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园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修订《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19.优化幼儿园招生。在充分考虑入园需求、幼儿园布局、人口变化等因素基础上,逐步实施划片招生、就近入园,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满足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的需求。规范招生流程,确保招生公平公正,优化招生服务,推动招生报名“零跑腿”。逐步将班额控制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评估要求,基本消除“大班额”,杜绝“超大班额”。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20.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健全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放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幼儿园周边无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各区(市)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市)政府〕
21.治理不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治理,建立部门联动的无证园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对无证办园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市、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各区(市)要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经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体系,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和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以及用地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定价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职责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依法做好民办幼儿园审批和法人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好幼儿园税费减免工作。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教育的宣传指导。
(三)强化督导评估。将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区(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区(市)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任务。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程,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对于今后3年通过国家及省评估认定的区(市),按规定由市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年度教育经费进行奖补,2024年所有区(市)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标准。落实教育部、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幼儿园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有关要求,强化过程评估。全面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确保每5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
(四)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学前教育典型经验,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弘扬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新时代幼儿教师形象,营造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