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2018-04-02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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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11/11/11/art_11990_988018.html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编号:鲁教基字〔2011〕19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

政策发布日期:2011-11-10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一、增强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9年我厅颁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家长委员会工作,积极行动,扎实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工作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家校联系进一步密切,组织建设有序推进,作用发挥和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家长委员会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存在模糊认识,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内设机构或其领导下的组织,对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没有充分认识;有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工作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不能充分落实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一些学校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不完善,不能保证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持续开展。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深入开展。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教育资源的开拓者,是教育问题的应对者、家校关系的协调者,还是学生良好成长环境的创建者、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者,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依法治教、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构建学校、家庭与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的关键环节,对于培育家长的民主意识和志愿精神,参与学校管理,改善家校关系,促进家校和谐与社会和谐,进而推动学校建设、家庭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巩固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和实践,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

正确处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辨证关系。中小学校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既是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策划者和协助者,又是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能的推行者和落实者。要明确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在教育目标上的一致性、地位上的平等性、工作上的互助性;要尊重家长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保护其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的积极性;要通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家长委员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的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科学把握家长委员会工作原则。家长委员会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坚持多维互动原则,促进家长、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坚持服务性原则,为全体家长服务,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坚持规范性原则,家长委员会不得违背教育方针政策,学校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进行乱收费、摊派、集资等违规活动。

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家长委员会基层组织,班级可以在家长代表的组织下成立班级家长工作小组,规模较大学校的年级可以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班级家长工作小组和年级家长委员会分会在学校家长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班级和年级工作。

加强家长委员会制度体系建设。家长委员会要在学校的配合下,建立健全包括组织章程、工作规程、民主选举、会议、活动、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建立以志愿参与为核心的家长“志愿者”制度,以制度建设保障和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建立家长委员会委员值班制度。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到校值班制度,是加强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联系的重要渠道。根据学校和家长实际,倡导家长委员会组织有条件、有意愿参与的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到校值班办公,形成家长委员会驻校常态化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家长委员会开展驻校办公值班工作。

丰富和创新家长委员会工作形式。创新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形式,组织家长参与课程建设与实施,参与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创新参与学校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式,列席校务会议,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学生课业负担,协助组织家长会,参与师生评价考核,监督图书设备采购和食堂餐厅服务等工作。创新参与家长教育形式,由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在学校配合下对家长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家长育子经验交流活动或各种联谊活动。创新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家长委员会工作,增强家长委员会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建立科研引领、典型培育、点面结合工作机制。我厅成立了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管理研究项目组,开展典型培育、骨干培训、工作评估标准研制和工作手册编制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研究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机制探索。每市要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家长委员会工作典型培育,全省所有县(市、区)都要确定小学、初中和高中各1所,作为家长委员会建设项目示范学校,开展典型培育和指导,在全省形成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2011年底前,个别尚未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的中小学校要全部建立,各市要有40%左右的学校较好地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2012年,各市要有70%左右的学校较好地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领导或指导小组,统筹管理协调本地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助下,探索建立中小学校家长委员会协会或家长委员会主任协作体、联席会议等协作议事制度。倡导聘任优秀家长委员会委员担任当地政府兼职督学,充分发挥他们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机制,家长委员会办公场所与设施,原则上由学校提供;多渠道筹措家长委员会办公经费,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要公开、透明。凡自愿为家长委员会建设提供设备和活动经费的,应视同捐资助学,予以鼓励和表彰。

各地要把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内容。建立评估奖励机制,适时开展山东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和优秀家长委员会评选,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我厅研制了山东省中小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请中小学校对照该评估标准开展工作自查,我厅将适时开展全省工作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联、团委、社区等有关方面和媒体,大力宣传家长委员会工作,联合组织“家庭教育公益讲座”等活动,引导全社会和家长关注、支持和积极参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凝聚强大育人合力,共同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可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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